我们提起欠债人,我想都是愤怒、憎恨、讨厌的,作为债权人的收账之路也是感觉长路漫漫,所以便想出了各种各样的要债方法:比如前段时间爆出的将欠债人家的房门换了,还给对方微信直播,扬言不还钱我就在你家不走了,导致将自己从占理的一方推到的没理的一方。而这个张某作为债权人,选择了拉横幅这样的方法来收账。
房某诉称,2014年9、10月间,他曾向张某借款。由于自己欠债不还且将其手机号码拉入黑名单, 张某因此一怒之下到对方居住小区打横幅收帐。张某在今年5月19日下午5时许,到他居住的小区东门宣传栏处,以张贴横幅方式要债,横幅内容为“某某小区某住宅业主房某欠债还钱”。经小区保安劝阻后,张某将横幅从宣传栏挪走,又将横幅贴在房某轿车上。房某报警后,张某才在警察的要求下将横幅收起。自贴横幅至横幅收起,前后大约一小时左右。
房某认为自己名誉受损,张某不采用合法手段解决二人之间的借贷纠纷,以在其居住的小区东门宣传栏处张贴横幅方式要债,经保安劝止后仍不撤除,继续在轿车上张贴横幅要债,该行为严重侵害其名誉权,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和精神损害。故起诉要求张某在小区张贴道歉信为其恢复名誉;赔偿精神损害金1万元。起诉要求张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1万元。
张某认为,房某不还钱且拒绝与其见面,并将其手机号拉入黑名单,他出于不满而采取一些行为不具有违法性。他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对房某没有进行诽谤、侮辱、人身攻击造成损害事实的存在,没有侵害房某的名誉权。
近日,顺义法院一审驳回了房某的诉讼请求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 张某作为债权人,以张贴横幅方式向债务人房某主张权利,客观上让房某欠债一事被人知悉。但综合贴横幅的地点、方式、横幅内容、持续的时间等因素,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具备污辱和诽谤的内容,不足以达到侵害房某名誉的程度。综上,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判决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。